古代立法中的“情”在表现形式上,或直接规定在各种法律中,或隐含在各项规定的背后。这情与理甚至是“先验的本体存在,无可确指而又无处不在。”②另外,古代立法中不但预设了“情”,且力图在立法中协调与“理”和“...情”,因为,知情达理意为通人情、懂事理,其中的“情”,就是人情。因此,中国古代的“知情”的含义,亦非泛化的“人情”所能涵盖得了。这倒与我们现代讲的对某事是否知情相近:
如,P.3608、3252...
王斐弘
|五明研究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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